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期权与行使期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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转自:http://topic.csdn.net/t/20051213/17/4457082.html

 

期权,顾名思义就是到“期”行“权”,它并不是直接的现金,但是是面向员工的一种独特的“权利”。在一定的法律框架下,怎么定义这个权利因公司而异,但是有一个共同点就是员工可以在某个规定的期间内,以某个很优惠的价格来购买一定数量的本公司股票,这个行为叫做“行使期权”,也就是说行使你特有的权利。行权并且得到了真正的股票以后,员工就可以像普通投资者一样,在二级市场上自由的卖出这些股票。由于一般来说行权的价格都定得比较低,这样就可以通过卖出的差价来获得收益。公司股价越高,差价越大,收益越多。

举个例子:

A公司准备在2001年上市,并且在2000年面向创业员工C发放了如下的期权。
股数   -   100,   行权价格   -   1美元,   行权期间   -   上市后1年开始至20年以内,每年可行使股数的四分之一。

接下来,2001年A公司成功上市,股价为10美元。A公司继续向C员工发放第二笔期权。
股数   -   100,   行权价格   -   5美元,   行权期间   -   2003年开始至20年以内,每年可行使股数的四分之一。


这样,从2002年(上市满一年后)开始,C员工开始了如下的行权。

2002年,行使第一笔期权的四分之一,25股,支付给A公司25美元,获得25股实际股票。
2003年,行使第一笔期权的四分之一,25股,支付给A公司25美元,获得25股实际股票。
2004年,行使第一笔期权的四分之一,25股,支付给A公司25美元,获得25股实际股票。
2005年,行使第一笔期权的四分之一,25股,支付给A公司25美元,获得25股实际股票。

2003年,行使第二笔期权的四分之一,25股,支付给A公司125美元,获得25股实际股票。
2004年,行使第二笔期权的四分之一,25股,支付给A公司125美元,获得25股实际股票。
2005年,行使第二笔期权的四分之一,25股,支付给A公司125美元,获得25股实际股票。
2006年,行使第二笔期权的四分之一,25股,支付给A公司125美元,获得25股实际股票。


我们假设这位C员工是一位对公司充满信心,积极向上的好同志,他在2006年行权完毕前没有在二级市场上出售一股股票,而是持有到了2008年奥运会。这时候A公司的股价升到了50美元,然后他一次性出售了所有股票,那么他的收益是多少呢(假设收入所得税为20%)。

C员工收益   =   (股票卖出总金额   -   行使总金额)x   0.80   =   (200   x   50   -   600)   x   0.80   =   7520美元


上面只是个假象例子,不过代表了一般的情况。具体的价格比率,行权期间因公司不同而异,只要不违反相关法律就行了。要注意期权被称为“金手铐”,就是说你要得到完整的这份收益,就需要长时间的为公司服务,并且全力以赴为公司创造好业绩,使它的股价上升。好比上面的C员工,他需要在A公司工作到2006年以后,才可以完整地行使这份权利。所以期权是一个互利,互惠的东西,对公司,对员工都有促进作用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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